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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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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
一、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關於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二、廢止本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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