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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第1點、第8點規定及第7點附表2,並修正名稱為「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自109年3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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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八點及第七點附表二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協助中小企業新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之機械(以下簡稱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表二)。
(二) 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 切結書(附表四)。
(四) 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
(五)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六) 與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七) 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 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 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 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統一發票,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內。但申請非數值控制人工導引之車、銑、鎕床之補助者,得以前一年度之發票為之。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四),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六)、成果報告表(附表七)及補助款領據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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