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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修正「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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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本貸款申請類別及額度如下:
(一) 第一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申請人通過審查後,獲本部推薦核准函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無第十點利息補貼之適用。
(二) 第二類
核貸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金額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申請人通過審查後,獲本部推薦核准函予信保基金,並經同意授信後,貸款利息由本部按年利率補貼最高百分之二。
同一企業依前項核定之融資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依不同計畫分次申請。
所稱同一企業,係指申請人以及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
十、貸款利息補貼:
(一) 補貼對象及利率:
1、第一類申請人:經本部初步審查及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審查通過者;此類申請人獲本部推薦核准函予信保基金,但無本點利息補貼之適用。
2、第二類申請人:經本部初步審查及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審查通過者。
3、貸款利息由本部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二,差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但自行依各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貸款者,其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
4、申請人自獲本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核准函之公文函發文日起,即享有本部利息補貼之適用。
(二) 利息補貼期間以貸款前五年為限;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申請人自行全額負擔;貸款期間未逾五年者,利息補貼期間以該貸款期間為準。第二類申請人,以第一筆款項動撥日為補貼計算起日。
(三) 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辦金融機構按月/季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等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1、貸款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文化創意產業者,由本部文創發展司受理。
2、貸款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者,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受理。
(四) 申請人事業如有停業、歇業情形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承辦金融機構向申請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五) 申請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者,承辦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息。但申請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息。
(六) 前項積欠期間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辦金融機構向申請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七) 申請人逾期繳款未達三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八) 以取得營業場所(包含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為目的依本要點申請貸款,其利息部分不予補貼。
(九) 同一企業依第七點第二款獲得利息補貼者,可申請之補貼金額以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超過部分將不予補貼。但該企業已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如仍有資金之需求,得以專案方式申請利息補貼,該申請計畫須對公司發展具前瞻性或產品研發具創新性,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其利息補貼之額度上限及限制適用本款前段規定。
十三、優惠貸款審查程序:
(一) 本貸款由本部受理申請,並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同時副知承辦金融機構。
(二) 初審:
本部受理申請文件,將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申請公司產業範疇資格與書面資料,並研提初審意見,初審通過者,即通知召開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三) 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
由本部邀集本法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聯輔中心、信保基金及相關專家學者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進行審查。
(四) 經財務與技術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第一類、第二類案件,本部即發函推薦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後續貸款由申請人自行向金融機構洽辦。
(五) 申請案件若經審查會通過,但未取得金融機構融資,本部得邀集承辦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申請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十四、第一類及第二類申請人申請貸款或利息補貼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 貸款申請書表(需加蓋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二)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
(三) 貸款計畫書
(四) 最近三年財務資料一份(請與計畫書分開獨立裝訂)。
1、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申請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或自編財務報表。
2、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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